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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原则

2014年11月9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两项原则:
  一是及时性原则;
  二是充足性原则。
  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
  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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