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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股东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15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权转让(zhuanrang)协议纠纷2010-05-17 13:43

股权转让(zhuanrang)协议纠纷

笔者通过在代理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的实践与查阅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大量案卷中发现,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份股东隐瞒并冒充其他股东的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让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受让方不履行给付股权转让款项。

三、一方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四、隐名股东替代挂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实践处理方式:

一、在实践中,冒充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要事后没有获得追认的,应该认定转让协议无效。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公司隐名股东认为因其是实际出资人,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不享受股东权益。因此,隐名股东往往在未经挂名股东的授权的情况下替代挂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种股权转让协议也应当认定无效。

二、在请求判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中,被告往往以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作为抗辩,这种抗辩没有法律依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请求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合同效力问题,不涉及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股东人数少,股东之间具有强烈的信任感。因此,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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