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2015年6月10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债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的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其行使范围应有一定明确规定,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只要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使债权人债权能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加以干涉。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债权的范围行使撤销权有违设立撤销权制度的宗旨,是滥用权利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限制。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必要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在第三人有过错时,应当适当分担。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都受到损害时,各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其请求范围亦应限于各自的债权范围。若为连带债权时,每一个债权人应以债权之总额为限,而不是其所能得到的债权额的范围。
为了防止撤销权的滥用导致对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相互之间产生新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向债务人与第三人主张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