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2015年6月23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3年到期的国债是:
1.1984年向个人发行的票面尾号5和6的国库券;
2.1990年发行的国库券;
3.向单位发行的在1993年到期的国债,全部予以偿还。其中包括1984年发行国库券的20%,1988年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
三、今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
1.个人购买的1984年国库券,年利率8%,计息期九年;1990年国库券,年利率14%,计息期三年。
2.单位购买的1984年国库券,计息期九年,年利率4%。
3.1988年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年利率7.5%,计息期五年。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兑付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各年度个人购买的国库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1989年保值公债,及1988年以前到期而未按期领取本息的单位购买国库券仍可继续兑付,计息年限截止于该债券规定的最后偿还年度。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单位1989年到期延期偿还在1992年再次到期应兑未兑的1981年1983年国库券,仍按去年到期的计息年限计付利息。
以上债券的利息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随本清。
五、到期的各年度国库券,今年还本付息期均为7月1日到9月30日。集中办理的兑付期结束后,由各大中城市及市县设立指定的网点办理常年兑付。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在7、8、9三个月均应办理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
七、在兑付工作中,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假反伪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