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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治愈权

2015年8月21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任何一个订约者都会信赖与自己订约的对方当事人将如约履行合同。这既是订约的目的,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一般诚信要求。然而背离订约目的和一般诚信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的利益常受到侵害。因此,无论是大陆法,还是普通法,都赋予债权人请求合同救济的权利。事实上,在这背后,还存在着一种“另类”的救济形式,即已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确立的“债务人的治愈权”。
  债务人的治愈权主要是指,在出现合同履行障碍时,即在债务不履行或义务违反场合,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提交履行,克服已经发生的合同履行障碍,债权人不得拒绝或者反对的制度。其适用的主体为债务人,适用的前提为合同履行障碍。债务人治愈权尽管不是债务人的一种“责任”,却是对利益受损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是针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一种救济制度。债务人治愈权之所以受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肯定,在于其价值基础———契约自由原则所体现的自由观与契约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正义观构成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协作理念,和谐地体现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而且,债务人治愈权虽由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则所构成,但却承载着自由、正义、安全和效率等价值,展现了合同法的应有内涵。
  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要件
  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债务人才能行使其治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都规定了适用要件。虽然这些规定不尽相同,但从实质意义而言,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要件可以归纳为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其一,债务人治愈权的实体要件为:除了“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费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治愈是适当的”和“债权人拒绝治愈无合法利益”。
  一方面,治愈是否适当取决于具体合同的性质,需要依据具体环境判断;且只能以个案为基础加以认定。虽然无法界定何为“适当”,但是“适当”应当从多角度判断,正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中指出的:“确定治愈的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拟进行的治愈是否保证能成功解决问题,以及实施治愈所导致的必然的或可能的迟延是否不合理,或者其本身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即治愈的时间与方式等方面均应考虑。
  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治愈是毫无利益的,那么是否仍有必要接受治愈,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就像《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4条第(1)(c)款直接规定的“受损害方对于拒绝补救无合法利益”,在构造债务人治愈权的实体要件时,应当而且必须关注这一要件。因为,一是“债权人拒绝治愈无合法利益”保障了债务人实现其治愈权,二是“债务人的治愈对债权人具有合法利益”有效约束了债务人的权利,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这也符合构造债务人治愈权适用要件的法律意义。

  其二,正如季卫东先生在总结程序的功能时指出的那样,程序可以“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其根本价值在于给予权利纠纷的当事人一个商谈的公平环境。债务人治愈权在适用中也需要这样的程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8条第(2)、(3)、(4)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4条第(1)(a)款,可以将债务人治愈权的程序要件总结为:首先,由债务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债权人其拟进行治愈的时间和方式,要求债权人表明其是否接受治愈;其次,由债权人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答复此要求,如果债权人决定援引其他与债务人治愈权有冲突的救济措施(例如合同解除权),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行使治愈权;再次,如果债权人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答复,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其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则债务人可以按其通知中载明的治愈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治愈权,治愈合同履行障碍。
  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效力
  第一,债务人治愈权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关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用“在第49条的条件下”力求寻找债务人治愈权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之间的平衡,但是,结果并未像预期的那样理想,关于两者矛盾的关系,时常被论及。同样地,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补救的权利并不因终止合同的通知被排除”,但此使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处于不确定的救济状态中。笔者认为,如上所述的程序要件,可以有效调和债务人治愈权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之间的冲突。即通过“协作”和“商谈”,来决定债务人治愈权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之间的“孰有孰无”、“孰前孰后”。
  第二,债务人治愈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尽管债务人有效行使了治愈权,但是债权人仍然保留请求债务人损害赔偿的权利。易言之,即使债务人已成功治愈合同履行障碍,仍然要对治愈之前因合同履行障碍导致的任何损害,以及因治愈本身或迟延治愈导致的任何额外损害,或者治愈未能阻止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债务人治愈权与其他法律效果的关系。在债务人行使治愈权期间,债权人享有的与债务人治愈权相抵触的权利暂时处于中止状态。具体言之,当债务人发出有效的治愈通知后,债权人可以停止履行其本身的义务;在实施适当的治愈已明显无效并且不再有效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与债务人治愈权不相符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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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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