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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银行佛山顺德B支行因借款合同与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产生纠纷

2015年9月2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X行佛山X德B支行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粤X胜)AX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胡X能发放贷款人民币25万元,贷款期限从2003年10月23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采取等额还法,按月归还贷款,贷款年利率为6.138%,如遇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仍执行合同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如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有权按逾期的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息。合同还约定,如被告连续三期逾期或累计逾期六个月,原告即可行使抵押权或向保证人追索,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与四被告约定,四被告以其共有的位于佛山市X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1939055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原告如期发放贷款,但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6年10月20日止,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39236.23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请求本院:1、解除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编号为(粤X胜)AX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胡X能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39236.23元。其中包括:本金(逾期本金及未到期本金)134872.97元,暂计至2006年10月20日的利息4363.26元(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X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四被告共同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X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1939055号)在本案全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961.81元;5、被告梁X彩、胡X恩、祈X欢对被告胡X能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止至2007年2月20日止,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尚欠原告AX行佛山X德B支行诉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借款本息合计175685.76元(包括正常本金130807.38元,逾期本金38512.44元,欠供利息6365.94元),此后利息按(粤X胜)AX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

二、原告AX行佛山X德B支行因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违约,向法院起诉而预付的一审受理费4295元、支付的律师费6265元,合计10560元,由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负担,并于2007年3月14日前支付完毕;

三、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偿还上述欠款:1、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分两次向原告AX行佛山X德B支行偿还逾期欠款,于2007年3月14日前先还逾期欠款25000元,剩余逾期欠款于2007年4月14日之前清偿完毕(其中利息按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计算至实际清还日止);

2、2007年3月20日之后的到期贷款,原告AX行佛山X德B支行与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按照编号为(粤X胜)AX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于每月20日前按时归还欠款;

四、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同意以其原已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X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1939055号)继续为本案所涉贷款作抵押担保;

五、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承诺,如不能按照该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的,则视为违约,原告AX行佛山X德B支行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全部债权余额(含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同时原告AX行佛山X德B支行有权根据(粤X胜)AX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及法律法规折价、拍卖、变卖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X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1939055号),在全部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为实现以上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将来产生的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被告胡X能、梁X彩、胡X恩、祁X欢共同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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