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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2015年10月6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核心内容: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或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的设立是为了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反担保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与股权质押的反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①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②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权 万元占总股权的 %,作价出质设立股权质押。
  二、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最高额债权为 元。
  2、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四、乙方保证反担保方式与期限
  1、乙方的保证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限为从甲方享有追偿权开始五年。
  五、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甲方在实现反担保质权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馈赠、出质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质股权所得价款应优先于偿还反担保债务,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对乙方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甲方公司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八、在股权质押期间,股权派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自记载于乙方股权凭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十、甲方在实现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时,甲方可选择就乙方的保证反担保实现追偿权,也可选择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实现追偿权,即乙方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连带实现甲方的追偿权。
  十一、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十二、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十三、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权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事项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2、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质押自登记并记载股权凭证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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