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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约定合同无效 利息予以收缴

2015年10月23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南通网讯 南通中院率先在全省法院制定了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15条意见,要求全市法院依法、积极、妥善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纠纷。
  据介绍,近期,南通中院院长马志相率队赴温州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调研。该院围绕防范风险,向南通市委、市政府递交了关于南通民间借贷纠纷的预警分析报告,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并批示转发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参考。
  该意见强调,一是坚持“以疏为主,疏禁并用”的原则。统一企业借款纠纷的裁判尺度,规范、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个人或单位之间以自有资金非经常性发放贷款的,应认定为合法借贷,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率幅度内的,不作无效合同处理;对于经常性放贷甚至以此为业者以及约定利率过高,明显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利息予以收缴。二是依法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等犯罪,暴力讨债中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以及涉黑犯罪行为,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三是支持政府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加大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四是加强和谐共建。针对企业融资难,到企业走访、问计、问需,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通讯员陈健全 记者吴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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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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