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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销清算和债权债务清偿

2017年3月16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关于公司注销清算和债权债务清偿
  一、注销清算组组成与职权
  1、清算人员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解算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公司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公司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注销清算时对债权人的保护
  1、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清算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或者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书面通知针对已知债权人,公告针对未知债权人;二者并立,不能相互替代。
  2、债权人债权的实体保护。公司清算时现有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及社保、税款后,依比例清偿债务。
  三、清算组的连带责任
  1、承担责任的基础。清算组有未尽清算义务或者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注销备注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接受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责任的数额。一般而言,承担责任不应当超过债权人债权总额;但是,针对赔偿责任,张志胜律师认为,可以超过债权人债权总额:清算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估的。
  四、清算的结束
  1、正常终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后,依法处理财产、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交付确认之后,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2、申请破产。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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