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3980361374
清偿举证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伙债务的清偿有什么方式

2017年3月16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合伙债务的清偿有什么方式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8036137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mszwzqls.com/news/view.asp?id=877358349397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