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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017年3月16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古老的债的保全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废罢诉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首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正式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由于理论界及实践中尚对此有不同认识,因此笔者选中此题目且作初步研究。 本文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立法目的及性质入手,并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了撤销权成立的主观、客观要件及主体、客体要求,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期限等和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等。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评析了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七部分。分别为导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概括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及后果、结语。 通过本文,笔者认为可通过完善我国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立法上应扩大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范围,同时应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可直接要求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财产或利益并优先受偿,在诉讼程序上应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以与撤销之诉的判决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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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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