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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2017年3月16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___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993年旧<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债权人要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股东确实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而且构成了逃避债务的行为.
  实际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同时就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就等于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二\债权人利益受到的必须是严重损害,而不是一般损害!揭开公司面纱是救济债权人的最后一个手段.所谓严重损害,使指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造成严重损害的原因不仅仅在债务人公司拒绝或者怠于清偿债务,更在于债务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三\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合理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举证责任缺一不可:债权人承担着比较沉重的举证责任.
  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毕竟有限责任公司以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情形.要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势必须债权人有非常充分必要的证据支持.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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