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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一案成功案例

2017年3月16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李某与刘某是表兄弟关系,刘某与潘某原系夫妻关系,但后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刘曾向李借款16万元民币,至今未还,遂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刘某和潘某共同承担的此笔债务。
    刘某诉称此笔欠款是为筹备和潘的婚礼和在与潘的夫妻存续期间生女儿所需的费用,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作为潘某的辩护律师,张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为其辩称,“当事人潘根本不知这笔债务的存在,对其真实性表示质疑;再次若笔债务真有存在,那也应该属于刘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刘某个人承担,因经采证证实置办刘与潘婚礼的费用大部分来源于刘的父母。个人债务不属于共同经费部分。”经法院审理查明,确有此笔债务存在,且采信张律师的辩解,因为债务始于婚姻关系发生之前,即使发生在婚姻关系之后,也应由刘某个人全部承担债务,潘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张律师的取证与辩解最终为当事人免除了债务纠纷责任,得到好评。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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