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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记帐式国债

2017年10月28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记帐式国债 

    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
    无记名(实物)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不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发行期内,投资者可直接在销售国债机构的柜台购买。在证券交易所设立帐户的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申购。发行期结束后,实物券持有者可在柜台卖出,也可将实物券交证券交易所托管,再通过交易系统卖出。
    记帐式国债以记帐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投资者进行记帐式证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帐户。由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在1997年我国发行的国债中,凭证式国债占68.13%,无记名国债占16.39%,记帐式国债占14.26%,其他债券占1.22%。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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