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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期满六月保证人可免责

2017年12月4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日前,马尾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某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刘某主张保证责任,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05年7月5日,陈某向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借50万元,借款期到2006年1月20日,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期满后,该房地产公司未归还借款。2007年12月17日,陈某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归还借款、刘某承担保证责任。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陈某与刘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此期间,陈某有权要求保证人刘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本案中,陈某于2007年12月17日起诉保证人刘某,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马尾法院遂判决由被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刘某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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