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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如何办理?

2017年12月20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如何办理?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释[1999]19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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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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