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株)三荣系统是一家韩国公司,该公司曾在上海嘉定地区独资设立了一家化妆品公司。之后,这家化妆品公司的股权被全部转让给了一个姓李的韩国人。因认为这个李姓韩国人没有付清股权转让款,韩国公司和韩国个人之间产生了矛盾。后经大韩商事仲裁院裁决,韩国个人应向韩国公司支付5亿多韩元。
因为中国与韩国均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基于互惠原则可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又由于韩国个人受让了上述化妆品公司100%的股权。为了拿到这笔股权转让款,韩国公司向上海二中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该院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裁决。
据上海二中法院法官介绍,这起案件是继该院1999年受理德国麦考奈浦敦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委员会裁决和2008年受理利夫糖果(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两案之后受理的又一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前两起案件均已依据《纽约公约》获得该院承认并同意执行。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