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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8年6月29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简称"长城公司")追加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高公司")所欠债务本金35,17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告如下:
    一、本案概况
    因沈高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长城公司曾于2009年2月24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高公司偿还债务本金35,17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收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长城公司追加被告申请书,长城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再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追加起诉本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追加下列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二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新峰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第八被告:沈阳万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第九被告:沈阳诚安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被告:沈阳信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二被告: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三被告:沈阳德佳经贸有限公司
    (注:以上被告中,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公司均为与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长城公司起诉沈高公司在1986年至2003年间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辽宁省分行下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借款本金35175万元到期后,沈高公司以无偿付能力为由拖欠至今。2005年7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资产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追偿上述债权。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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