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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合同法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

2015年1月27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统一合同法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1994年开始着手制订,历经数载,1997年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即第三稿,广泛地征求了各界的意见,得到了普遍的肯定。根据目前的情况看,统一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只待正式通过施行。
  统一合同法在制订中,既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又注重中国国情,制订了很多既适应司法实践所急需,又在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民法制度,表现在中国合同法的先进性。其中对于债的保全制度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该法(征求意见稿)第50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严重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权性质不能适用代位权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再清偿债权。"第51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有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受益人取得该财产时有过错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两条条文,完整地概括了债的保全制度的全部内容,打破了债的保全制度规定于债法的立法常规,在合同法中把债的保全制度加以固定化、条文化,在立法例上是一个创新。待统一合同法正式通过以后,债的保全制度就在中国民事立法中正式建立起来,填补了债法立法的一个大的立法缺项,在完善我国债法的立法和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作为国内对债的保全制度最早进行研究的学者之一,对这一重要制度追根溯源,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它,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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