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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债权债务处理
2015年11月17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文章来源: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
周国锋
[四川]
四川盛豪(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8036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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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mszwzqls.com/news/view.asp?id=83418404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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