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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企业债务处理二

2015年1月31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浅谈如何把握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
  1、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为股权确定其计税成本。“办法”第四、五条中规定“是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而《企业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债务转为资本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因此从上述规定中看,所得税计税成本与会计核算的入账价值不一致。计算所得税时应把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入账价值调整为计税成本。此外,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为一般纳税人,接受非现金资产涉及增值税的,应将按计税价值计提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到计税成本中去。
  2、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计税成本。“办法”第六条提到的重组债务(或债权)的计税成本,笔者认为均应按会计核算中应付债务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虽然债权人可能对应收债权提取了坏账准备,但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注意点之三:或有支出与或有收益是否确认
  《企业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债权人涉及或有收益的,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并没有明确支出涉及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笔者认为,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均不应计入到将来应付或应收金额中,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注意点之四:关联方的确定依据
  “办法”第九条对关联方债务重组进行了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的确认不能简单理解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及的“关联企业”,而是应按《企业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加以确认。

  另外,还要引起注意的是,债务重组日的确定应该严格按照《企业准则—债务重组》规定执行。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并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才能确认为债务重组日。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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