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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是否借了第二笔款

2015年6月10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原本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由于当事人双方依据同一张欠条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
  姜某与关某是连襟,张某是姜的妻子,二oo三年五月十日,关某的妻子(姜某的大姨姐)有病,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二院住院治疗,需要治疗费,关某从姜某、张某借款五千元。当时关某在医院陪护妻子,姜某没有亲自将借款送给关某,委托朋友肖某捎给关某。关某没给姜某、张某出具欠条。关某与姜某、张某对上述事实均没有异议。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关某给姜某、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为“欠姜某、张某人民币三千元”。下面写“欠款人关某”再下而是时间。姜某、张某主张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关某到其家以偿还欠其工作单位款为由,又从姜某、张某借款三千元。并出具了欠条。关某从姜某、张某借两次款,第一笔五千元、第二笔三千元,合计八千元,起诉请求关某偿还。关某主张二oo年十月二十日,关某到姜某、张某家还其妻子住院时借款,还了二千元,尚欠三千元。张某要求关某写欠条,关某便出具了欠三千元的欠条。关某只借了五千元,没借第二笔款,已还二千元,尚欠三千元,只同意偿还三千元。双方在关某出具欠条之前,吵过架,关系很紧张。姜某、张某自称关某在其家第二次借款时,夫妻二人均在场。
  本案关某从姜某、张某借款五千元;双方没有争议,应认定是事实,双方争执焦点是关某是否借了第二笔款。依照证据规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应由姜某、张某负责举证,“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应由关某负责举证。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运用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可以确认关某从姜某、张某借了第二笔款三千元。理由如下:
  1、姜某、张某主张关某从其借第二笔款三千元,关某不承认。姜某、张某提供了关某出具的欠条来证明,关某承认此欠条是其出具的,但是还五千元借款中的二千元后尚欠三千元的欠条。
  2、姜某、张某主张关某从其借第二笔款三千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为待证事实;关某主张只从姜某、张某借了五千元,已还二千元,尚欠三千元,是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待证事实。双方的主张均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姜某、张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关某出具的欠条这一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关某承认是其出具的。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应确认欠条的证明力,确认关某从姜某、张某借第二笔款三千元是事实。
  关某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出直接证据,只能用从姜某、张某借款五千元的事实和姜某、张某提供的欠条间接证明关某还了二千元,尚欠三千元。间接证据证明力小于直接证据证明力。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规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关某主张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事实不予确认。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运用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日常生活经验、逻辑推理,可以确认关某只从姜某、张某借了五千元,还二千元,尚欠三千元是事实。
  关某第二次借款违背常理。双方产生了矛盾,吵过架,关系紧张,关某的五千元借款没还,又去姜某、张某家借款,姜某、张某又借给关某五千元,令人怀疑。
  关某因借五千元没出具欠条,还二千元时双方已产生矛盾,在对方要求下出具了此欠条,合乎情理。关某一时疏忽或缺乏对还款手续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了解,没在欠条上写明已还二千元,只写欠三千元,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有。
  通过对本案的全面分析,根据关某借款五千元的事实及关某给姜某、张某出具的欠条,此欠条只有两种可能:1、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关某只借了姜某、张某五千元,还二千元,尚欠三千元;2、民事法律关系的又一次发生,即关某从姜某、张某借了第二笔款三千元。这两种可能只有一种可能是真的,另一种可能是假的。只要证明一种可能是真,另一种可能就是假。
  如何来证明?可以通过逻辑推理。
  姜某、张某自称关某在其家借第二笔款时他们二人都在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果姜某、张某主张第二笔借款属实,那么审判人员在分别单独询问二人,三千元现金放在家里何处,谁取的,谁交给关某,二人的回答应当一致。二人的回答不一致,他们主张关某借了第二笔款不属实。
  审判人员在分别询问姜某、张某二人时,不给二人在一起交谈的机会,避免其中一人先知道询问的内容后,告知另一人。审判员询问姜某,姜某回答三千元现金放在客厅的写字台抽屉里,他取出,他交给关某;询问张某,张某回答三千元现金放在卧室被橱的被摞里,她取出,她交给关某。二人回答的不一致,从而推断出姜某、张某主张关某第二次借款三千元不属实。
  这个结论是运用演绎推理中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推断出的。推理过程如下:(一)大前提:如果关某从姜某、张某借第二笔款属实,那么姜某、张某在关某来其家借款都在场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分别单独询问姜某、张某三千元现金放在何处,谁取的款,谁交给关某,二回答应当一致。(二)小前提:经过审判人员对二人的分别单独询问;二人回答的不一致。(三)结论:姜某、张某主张关某第二次借款三千元不属实。通过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后件从而得出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的结论。
  既然关某从姜某、张某第二次借款三千元是假的,那么关某只从姜某、张某借款五千元,还二千元,尚欠三千元是真的。
  这个结论是运用演绎推理中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推断出的。推理过程如下:(一)大前提:关某给姜某、张某出具的欠条件有两种可能,要么从姜某、张某借第二笔款三千元,要么只从姜某、张某借款五千元。还二千元,尚欠三千元。(二)小前提:关某从姜某、张某借第二笔款三千元是假的。(三)结论:关某只从姜、张借五千元。还二千元,尚欠三千元是真的。通过小前提否定大前提中的一个选言肢,从而推出肯定另一个选言肢结论。
  依据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院最后按第二种观点作出的判决,姜、张二人服判。
  康平法院民三庭: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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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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