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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阿原首现身回应“诈骗千万”将起诉索赔亿元股权转让

2015年6月12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首度现身回应“诈骗千万”举报 拒绝与举报者当面对质
黄阿原将起诉索赔亿元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中华卫视董事局主席黄阿原被澳大利亚女华侨举报,称被其“诈骗1500万元”。昨天,黄阿原首次现身北京,做出回应,称澳大利亚女华侨宿女士参股中华卫视的事情完全是购股合同纠纷,不存在“诈骗”问题。
举报:诈骗1500万元
回应:付尾款才能转股
对于宿女士举报自己“诈骗1500万元”一事,黄阿原称:“据按照合同约定,宿女士先支付1500万元订金,30日后再支付尾款1500万元,并一同前往香港律师楼办理转股手续。”但首款1500万元到账后,宿女士不知何故“消失”了。
黄阿原说,这是宿女士违约再先,“合同上有约定,她必须要把尾款1500万元付了,才能办理转股手续。”
对此,宿女士称,“应该是先办股权转让,再支付尾款,2009年7月27日,我们一起去香港办股权转让,但黄阿原拿不出有效力的法律文件,最后没办成,回到北京后我要求退款,然后他就不见我了”。
质疑:未与员工签合同
回应:签了“临时合同”
据媒体此前报道,两年多,黄阿原未给员工签过劳动合同、上过保险;中华卫视20人集体辞职。对此,黄阿原回应说,“是十来位,不是二十位。我与他们签有‘临时合同’,我们都是按北京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来办理,不存在不给他们买保。”黄阿原说,这批员工也不叫“集体辞职”,而是有人组织煽动罢工。“作为新闻工作者,这是没有职业道德的。”
而原中华卫视新闻中心主任于先生昨天晚上却告诉记者,黄阿原确实与去年3月新进的一批员工签过6个月的试工合同,但他们干了9个月还没转正,也没有买保险。而包括自己在内的老员工,干了两三年没签过任何合同。去年11月底,中华卫视准备先给后来的一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法人代表一栏里并不是黄阿原,大家拒签这样的合同,“黄阿原说不签就走人。于是,大家都走了。”
质疑:不履行捐款承诺
回应:晚会超支百万
8月22日,中华卫视与东南卫视、北京红十字会联手举办的为台湾同胞赈灾的大型直播晚会上,黄阿原曾当众宣布要个人捐赠100万元。但北京市红十字会赈济部负责人说,“至今没收到一分钱。”
对此,黄阿原说:“这台晚会我们的预算是将近100万,但现在总支出200多万,这个问题我们会跟红十字会在近期讲清楚,超出100多万的账要拿给红十字会看,让红十字会给我开发票,不然我还要纳30多万的税。”
质疑:剽窃央视画面
回应:属于资源共享
对此前媒体报道中华卫视节目素材都来源于央视,黄阿原回应说:“我们的新闻节目,确实会使用大量央视的画面,这属于资源共享。”据他介绍,在采用过程中,会打出“摘自央视画面”的字样。另外,黄阿原说,中华卫视占播出内容40%的节目,完全由中华卫视自己制作,并不存在抄袭别人。“即使用了其他台的,包括春晚的节目,我们都是付费的。”
但于先生昨天晚上却告诉记者,播出的节目根本不会注明画面来源于央视,而是“利用技术手段隐去央视的台标和字幕,然后重新配音,加上自己的主持人,节目就可以播出了”。
黄阿原多次鞠躬道歉
在介绍情况之前,黄阿原多次鞠躬道歉,原因包括:“向因为阿原而发生这么大成本的社会道歉,向十三亿的国内忠实观众和海外观众道歉,此前媒体报道称前央视春晚节目主持人黄阿原在搞‘诈骗’,给央视的同仁脸上‘抹黑’了,也在此道歉。”
拒绝与宿女士当面对质
昨天,宿女士也专程赶到中华卫视位于开阳路的办公地,要与黄阿原“当面对质”,却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宿女士请人在门外打起了还钱标语(左图)。对此,黄阿原表示,与宿女士的纠纷,他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近日将向法院提出诉讼,以“诽谤罪”状告宿女士,并要求赔偿人民币1亿元。
晨报记者 陈琳/文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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