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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2017年3月16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文章来源: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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