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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卖期间涨价了房主索要差额被判违约债权转让程

2017年3月16日  眉山债务债权律师   http://www.mszwzq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二手房转卖期间涨价了 房主索要差额被判违约 时间:2010年10月04日 21:44:59 中财网 提要:徐州一对夫妇在转卖新房期间,眼看着房价快速上涨,却不愿将房屋过户。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祁某夫妇必须将房屋交付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李女士违约金一万余元。 徐州一对夫妇在转卖新房期间,眼看着房价快速上涨,却不愿将房屋过户。9月26日,经过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判,该夫妻不仅要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还将支付一万余元违约金。 2008年,祁某夫妇花了15万元购买徐州某新开发小区住房一套,2009年8月,祁某夫妇与原告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该套房屋总价款24万元。另外,给付方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支付定金12万元,余款12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30日内给付。此后,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以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祁某定金12万元。今年1月,祁某办理了相应上房手续。不久,李女士找到祁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价上涨很快,祁某的房子已经升值,祁某夫妇觉得自己吃亏,不想卖房子了,后来又提出让李女士补偿因房价上涨形成的差额后再交房。 鼓楼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祁某夫妇必须将房屋交付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李女士违约金一万余元。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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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国锋 [四川]

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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